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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纯批发不带储存异地 储存了怎么处罚

答案:1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4 13:11
  • 提问者网友:嗝是迷路的屁
  • 2021-02-14 00:07
危险化学品纯批发不带储存异地 储存了怎么处罚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逐風
  • 2021-02-14 01:24
危险化学品纯批发不带储存异地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普遍存在“楼下经营、楼上住人、店后仓储”的状况,安全生产条件较差。自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以来,我市积极推行危险化学品票据贸易经营,切实消除了经营、储存环节中产生的安全隐患。截至2013年底,我市已有35家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领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无仓储经营活动。但是,近年来,一些经营单位领取许可证后随意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降低安全条件,有的甚至长期从事异地经营和非法仓储活动,不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感。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不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经营方式为票据贸易往来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各镇(街道)安监所要充分认识做好此类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安监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取证情况。要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加强对已发证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了解其经营动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各镇(街道)安监所要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集中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安全评价报告过期、超许可范围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无专业资质单位运输,以及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各镇(街道)安监所要注重改进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手段,把日常执法与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把网格巡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及时有效地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行为,特别是对已取证的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一旦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安监局进行查处。市安监局将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从严从重处罚。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及时提供有效线索,主动举报非法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努力营造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取证的经营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资料。各镇(街道)安监所要加强服务和指导,督促提醒经营单位定期落实安全评价,及时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市安监局也将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清查工作,对逾期不办理经营许可证和不再继续经营的单位,一律依法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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