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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制度该如何适用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6 00:49
  • 提问者网友:我是女神我骄傲
  • 2021-01-25 03:34
先行调解制度该如何适用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归鹤鸣
  • 2021-01-25 05:04
”该条新增了先行调解制度,该制度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分流案件、方便当事人的功效。不过,由于法条规定过于简单,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与其他社会调解机构、组织衔接不足,分流效果不明显;二是诉前调解期限过长,缺少规制;三是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存在强制性调解的可能;四是调解人员的素养,参差不齐。 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先行调解应遵循的原则。这包括:(1)合意自愿原则。这要求当事人对于纠纷是否进入先行调解程序、选择什么样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接受什么样的调解内容,有着自主决定权。(2)合法原则。先行调解的开展以及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高效便捷原则。先行调解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化解纠纷,避免因片面追求分流案件、忽视限期跟踪督促而侵害当事人的诉权。 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应当调解的案件,即要求某些案件在审理前必须要调解的,这些案件应该在诉前更有必要先行调解,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另一类是可以调解的案件,只要当事人合意就可以先行调解,从当前实践来看,一般适宜的案件主要是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另外,考虑到先行调解的设置目的和存在的潜在风险,还应该明确一些不适宜先行调解的案件,如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先行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一方面,移送的案件调解成功,当事人要求对协议司法确认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照《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另一方面,移送的案件在限期内调解失败,该案件就需要与诉讼程序对接,完成非诉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此,一是可以参考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做法,将申请调解之时确定为立案之时;二是可以采取时效中断机制,即从当事人同意移送调解之时起,该纠纷的起诉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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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神的生死簿
  • 2021-01-25 06:27
”这一新增条文,使先行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为民事程序机制,为诉讼当事人又提供了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先行调解,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调解。就其性质而言,先行调解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既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概言之,先行调解既不同于诉讼外的调解,也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 所谓先行调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纠纷后,要遵循先行调解的原则,尽量使双方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只有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才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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