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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与微信和电子邮件区别在那?短信发不出是太长了吗?太长不能转发吗?微信没使用过。上述三种方法区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5 12:00
  • 提问者网友:雾里闻花香
  • 2021-02-25 00:19
,什么情况下使用那种好。请赐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21-02-25 01:48
短信最方便,因为每手机都有短信功能,字数没有限制,只是收费是按字数来的,大约70字按一条收费
电子邮件功能最全,可以添加任何附件,可以编辑格式等等,但是缺点是普及度不高,不是每个人都有邮箱的,时间效率也低,不是每个人都时时查看新邮件,有邮件提醒的人数毕竟太少了。
微信其实跟qq差不多,比电子邮件使用度广,但还是无法和短信比拟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02-25 02:27
所谓的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是个法律问题,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由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如何呢?也即能否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认为,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所谓电子证据也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以该证据是侵犯其隐私权的方式获取而否认其合法性,进而要求对该证据予以排除,那么,该如何处理呢?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证据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条件,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本案中,孙某对王某提交的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要求法院排除适用。其依据是《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婚姻法》第四条也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不可否认,qq聊天记录是他人的隐私权,但当其与配偶的知情权和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发生冲突时,孰重孰轻呢?也即谁更受司法保护。笔者认为,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以及婚姻稳定的角度,配偶的知情权相比夫妻间的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能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但如果作为独立证据,其证明力是相对较小的。 本案中,孙某对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只是对取得方式提出异议。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王某同时向法院提供其与该陌生女子的通话记录,两者可以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 综上,本案中王某提供的qq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孙某有婚外情的证据。 您根据您的情况,详细看一下这个案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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