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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急急急。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案例分析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08 16:49
  • 提问者网友:王者佥
  • 2021-03-07 20:43
案例研讨:付某、曹某、吴某均系4-5岁的未成年人,1992年2月22日下午,三孩童一起到其住家15层电梯走道间玩耍。后他们拿了三只酒瓶,从电梯走道北面破损的玻璃墙中往下扔,其中第二只扔下去的酒瓶正好砸中行人,当时路过楼下的市民马金某怀抱的两岁婴儿马某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的父母马金某、张某随即向法院起诉付某、曹某、吴某三被告,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明确的事实是,将马某砸伤致死的是从高楼抛下的第二只酒瓶,但这只酒瓶是谁扔下的,当时除了三个被告外,无其他人在场。而三被告队扔酒瓶一事前后说法不一,且各自说法会不吻合。

提示;三被告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

要具体分析,还有要支持观点的法律一句或学理依据

要详细一点的分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03-07 21:16
虽是其中之一人之行为 因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可推定三人对之行为共同承担后果责任 并互为连带责任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山有枢
  • 2021-03-07 22:24
以下回答中引用的法条如未特别注明,均为《行政处罚法》。 1、青山钢铁厂附近归属江岸区的话,江岸区公安分局的执法人员到堤角区执法是合法的。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参照对企业的处罚对刘江处罚不合法。 法律规则的适用必须体现违法主体与被处罚主体一致,即“全有全无”原则。 3、江岸区公安分局无权吊销刘江的个体收购废旧物品许可证。 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吊销由其核发的行政许可证,本案有权吊销刘江许可证的机关为堤角区公安局(另:题干中提到“在堤角区公安局治安科办了个废旧物品收购许可证”,事实上,该科室无权作出行政许可,应以堤角区公安局名义作出)。 4、江岸区公安分局无权没收刘江的三轮车。 刘江的三轮车既非违法所得又非非法财物,依法不应没收。 5、未告知刘江有听证权利,处罚应当依法撤销。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江岸区公安分局未告知刘江有听证权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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