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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满多少岁和继母不存在抚养关系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24 02:18
  • 提问者网友:ミ烙印ゝ
  • 2021-01-23 01:59
继子女满多少岁和继母不存在抚养关系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1-23 03:33
法律上规定18周岁,如果年满16周岁,能自食其力,也视为成年人。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1-23 04:16
需要父母双方同意变更才能申请变更子女姓名。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九十二条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九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第九十四条 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条 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父母双方同意的,可根据以上规定申请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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