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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4000元)不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答案:3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3 18:22
  • 提问者网友:骨子里的高雅
  • 2021-03-23 14:11
已离职,在职期间用作投标保证金的4000元(别人代签的借据)没返还公司,另有3000元(借款明目是公司给与的预提佣金)没做报销也没以现金形式还款。扣留这两笔款项构成犯罪吗?

离职时,部分佣金公司未给,可作充抵吗?谢谢
曾给他们说过给我结算清楚佣金这部分钱多退少补,他们不理。最近给我发来律师函催要我该如何?难道打工者永远都是弱者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舍身薄凉客
  • 2021-03-23 15:01
如果确实是按借款的,则可考虑归还,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项目是预提佣金,则应该考虑之后是不是进行了结算,如有则应该取消。如有别人代签的借款,则实际上款项是不是由借款人实际得到,如未得到则有代签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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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3-23 17:28
首先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罪,只有特定身份人才能构成。刑法271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本罪。 你是公司的销售员,所以如果你不能证明你的财物是合法途径得到的,就构成本罪了。如果及时返还,和公司协商,公司不追究的话,就没事了。
  • 2楼网友:傲气稳了全场
  • 2021-03-23 16:21
你好,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自己批准借给自己20万,是否属于挪用,要看该笔资金的实际用途。如果该笔借款,确实用于公司业务,而且借款没有及时还上,是因为发票没有及时报账,获其他合理原因,资金并没有为其个人使用,或者转借,则此种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如果,借款只是一个名义,并未用于公司业务,则属于典型的挪用资金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职务侵占,是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如果不被发现,是不要还的。你朋友是履行了正当的借款的手续,而不是窃取,这个帐是赖不掉的,因而不属于非法占有,不是职务侵占。 领不领工资属于另一个问题。没领工资或者有其他的事由,或者将来是要领的,以此作为挪用资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如果存在劳资纠纷,借款后,就一直以此作为理由,拒不还,那还情有可原。但我想,作为一个法人代表,自己可以做主的,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 事情发生了,工资如果可以领的话,可以冲抵追回款,并不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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