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金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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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6 18:48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02-16 02:57
生育保险金是怎么规定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末日狂欢
- 2021-02-16 03:20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不一样的: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一)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是不一样的: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办法》确定了不同的定额标准:
(一)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二)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三)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四)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五)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六)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 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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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逃夭
- 2021-02-16 06:54
具体的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的。
- 2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2-16 06:12
生育保险分两部分:一是到社保定点医院生产,给报销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二是报销产假期间的产妇工资,工资标准是以当地社平工资和你交费工资来确定的。工资时间就就是产假时间,时间长短和自然产、难产、剖腹产、晚婚晚育、多胞胎有关,不是提前发放的
- 3楼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2-16 05:33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我省所有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根据意见稿,不论是计划内正常生育,还是终止妊娠,都能得到生育津贴。对于晚育职工,增加产假天数,津贴全部按休假日发放。
妊娠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90天。同时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计最高不超过180天。妊娠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妊娠8周以上12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8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另外,实施长效节育手术、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的(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除外)、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以及女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引起并发症,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失业”女职工的生育补助问题,意见稿指出,在原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2年以上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如果配偶无工作单位,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根据意见稿,不论是计划内正常生育,还是终止妊娠,都能得到生育津贴。对于晚育职工,增加产假天数,津贴全部按休假日发放。
妊娠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90天。同时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计最高不超过180天。妊娠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妊娠8周以上12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8周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国家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另外,实施长效节育手术、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的(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除外)、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以及女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引起并发症,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失业”女职工的生育补助问题,意见稿指出,在原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2年以上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如果配偶无工作单位,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也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50%。
- 4楼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02-16 04:27
(1)女职工怀孕后的产前检查费按每例400元限额支付。超出限额401-12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50%;超出限额1201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80%。
(2)生育费(包括产假期间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顺产医疗费用按1200元限额支付;助娩产医疗费用按1500元限额支付;剖宫产医疗费用按3000元限额支付;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按800元限额支付。每项费用超出限额在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20%;超出限额501元-1000元的,个上自付超出部分的30%;超出限额1001元-2000元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40%;超出限额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50%。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用、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等按实支付。
(2)生育费(包括产假期间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顺产医疗费用按1200元限额支付;助娩产医疗费用按1500元限额支付;剖宫产医疗费用按3000元限额支付;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按800元限额支付。每项费用超出限额在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20%;超出限额501元-1000元的,个上自付超出部分的30%;超出限额1001元-2000元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40%;超出限额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超出部分的50%。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3)怀孕三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用、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等按实支付。
- 5楼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02-16 03:42
生育保险金领取的规定:
1、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并继续缴纳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3、生育时就可以报销生育津贴。
1、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并继续缴纳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3、生育时就可以报销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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