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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中独立成罪的,飙车行为和醉酒驾驶,与原交通肇事罪如何区分?

答案:3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6 00:07
  • 提问者网友:临风不自傲
  • 2021-02-15 11:56
《刑法修正案(八)》中独立成罪的,飙车行为和醉酒驾驶,与原交通肇事罪如何区分?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渡鹤影
  • 2021-02-15 12:22
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款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其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因为危险驾驶罪最高刑也仅仅为拘役,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所以,对于因危险驾驶造成了伤亡后果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事,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对妨害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者危险驾驶行为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零点过十分
  • 2021-02-15 13:54
飙车行为和醉酒驾驶达到为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是一个行为构成两个罪名,折一重罪定罪,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未达上述程度,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 2楼网友:罪歌
  • 2021-02-15 12:57
该修正案实际上是原《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下的新增一款。是将原交通肇事罪的某些情节具体化。其主要意图在于,将目前被人们所注重的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从行政、民事调整上升为刑法调整。
该新增条款与原条款的重要区别在于,原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界限比本罪更高。原交通肇事罪的起刑标准是: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以上的。
也就是说,如果酒后驾驶或者飙车行为,没有造成危害或者危害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就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诉。但是新增该条之后,即便行为人酒驾或者飙车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只要有这两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原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而现在的“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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