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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31 05:52
  • 提问者网友:骑士
  • 2021-12-31 00:33
我公司接受台湾公司的技术指导,年底支付技术指导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请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比如说技术指导费为100000元,那么集体企业所得税=100000*10%=10000(我们这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税率为10%),还是技术指导费扣除所交营业税之后再计提所得税,如下=(100000-100000*5%)*10%=9500,这两种情况,那种做法对?有没有相关条文或者规定能够说明,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12-31 01:41
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的,我在广州,业务中常遇到,一个一个问题来讲。

(1)首先要看你接受台湾公司的技术指导,是否之前有接受台湾公司相关的一些特许权使用的费用,比如: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等。如果有,一并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如果没有,按咨询劳务费来征。

(2)如果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讲到计税依据,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是=(100000-100000*5%)*1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是=100000*10%。
相关法规为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了“收入全额”,不能再减应征的流转税了。

(3)如果是按劳务费来征,地税的营业税从09年开始是逃不掉的了,但国税不是象特许权使用费来交10%的预提所得税的,是考虑是否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在这边的操作中,因为台湾没有与中国签税收协定(不象其他有签协定的国家地区),两国没有关于“常设机构”定义、期限的约定,所以台湾公司如果有到中国提供劳务,无论在华天数几天,只要踏足中国,都假定已成为“常设机构”(一般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要在华超183天才成为“常设机构”的),按“劳务收入*10%核定利润率*25%”计税。各地的核定利润率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台湾企业一天也没有来过中国,所有劳务都在境外提供,可以在国税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三千妖杀
  • 2021-12-31 02:29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并非直接根据利润计算那么简单。一般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有两种办法: 一种是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然后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第二是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纳税调减。然后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不设置账簿,应该设置而没有设置账簿的,以及擅自销毁或者拒不提供资料的,设置账簿不全,难以查账的,以及申报依据低,有没有合理理由的,就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了。 核定所得税,就是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采用其中一种,也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然后从高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所得项目进项确定。制造业一般在5%-15%,批发零售业一般在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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