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为什么是秋后处决?
- 提问者网友:人傍凄凉立暮秋
- 2021-08-14 22:18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8-14 22:49
什么是“秋后问斩”
《魏其武安侯列传》是司马迁《史记》中的名篇。作品叙述了魏其侯窦婴和武安侯田袜之间的矛盾斗争,既曲折地反映了汉武帝(前140~前86)与其祖母窦太后、其母王太后之间的斗争,也深刻地反映了重黄老刑名的西汉初期,向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西汉中期过渡的复杂激烈的斗争。虽然同是外戚贵族,但是窦婴凭借赫赫战功获得了爵位,田袜以裙带关系平步青云。窦婴为人正直、忠于汉室、不贪钱财;田袜则善于仅术、专横跋扈、贪婪骄奢。结果因汉武帝依违其间,不主公道,窦婴遭田袜陷害,终于在元光五年(前132)十二月(农历)的最后一天被田袜杀头示众干渭城。田袜之所以急杀窦婴,是因为按当时制度,春季不宜用刑,甚至可能遇赦。这就是古代的“秋冬行刑”的制度。 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汉代法津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西汉时期行刑的时间在农历九、十、十一、十二月,到了唐代,死刑执行的时间定在十、十一和十二月。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
“午时三刻”和“午时三刻处斩”
古代除了用日晷计时外,还以漏刻计时。这种计时方法分一昼夜为一百刻(一刻相当于今天的14.4分钟),因而古代语言中就有“刻”的说法。 两个小时为一个时辰,子时是夜里十一点到凌晨一点,那么午时应该在中午的十一点到一点之间,午时三刻该在十一点44分左右。 午时三刻这个时间,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点,这个时间,阳气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说法中,此时可以用旺盛的阳气来冲淡杀人的阴气。 然而也许还有另一层意思。在“午时三刻”,人的精力最为萧索,处于“伏枕”的边缘,所以此刻处决犯人,犯人也是懵懂欲睡的,脑袋落地的瞬间,也许痛苦会减少很多。这样看来,选择这样的时间来处决犯人,有体谅犯人的考虑。 另外有一说,古代迷信思想比较严重.午时三刻,正是阳气最盛之时,在此时处死的犯人,连鬼都做不了.
- 1楼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8-15 00:57
- 2楼网友:长青诗
- 2021-08-15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