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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和护理费怎么算啊

答案:3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22 23:48
  • 提问者网友:龅牙恐龙妹
  • 2021-12-22 07:45
我父亲在给别人干活的时候受伤腿骨折住院。我父亲没有工作单位,没有固定工资,误工费是怎么算的? 在住院期间找了一个亲戚进行照顾起居,请问一下,以后这个护理费多少钱,怎么算?希望专业人士回答,不要复制粘贴,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十鸦
  • 2021-12-22 08:14
1、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误工费和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2、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你说的实际情况,你自己可以算一下:
假设误工时间至定残日前一天为220天,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假设为5万元/年;那么你父亲应得误工费:5万元÷365天×220天=30136.98元;
护理费同样也得上述3万余元。
不过到底情况怎样,要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算定。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三千妖杀
  • 2021-12-22 08:55
误工费按照单位误工证明计算,要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时如果较高的话,要有个人所得税凭证佐证。 护理费要有护理证明予以佐证,结合伤情看是否必需护理,实为护理人员误工费,其出具标准与误工费等同,一般是否需要护理有法医鉴定进行,同时法官对护理期限和人数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2楼网友:一叶十三刺
  • 2021-12-22 08:29
郑珊律师网络工作室解答:你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损失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不能举证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的计算,如果你的亲戚有收入并有证据证明的,可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他护理期间的误工损失,相当于护理费;没有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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