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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答案:3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8 01:46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2-07 09:31
本人04年12月到现在这个单位,05年1月签1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到08年8月签3年合同,我可不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我还可以要求单位的什么补偿等?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2-07 10:30
如果2011年8月以后没有与你续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年的诉讼时效内可以请求公司支付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2-07 11:55

整个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法定节假日都不能扣工资,也不存在之后在履行合同抵消的问题。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分三种情况:

一是,依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试用期3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二是,依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 2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2-07 11:26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法律规定: 1、你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2008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的,所以不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不能认为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不能得到公司支付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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