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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的,是否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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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1 06:47
  • 提问者网友:轮囘Li巡影
  • 2021-11-20 10:48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的,是否可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老鼠爱大米
  • 2021-11-20 11:27
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有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7号)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八十四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第二百八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酒醒三更
  • 2021-11-20 14:49
不会。刑诉法128条
  • 2楼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11-20 14:27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有三种情况,你所述情形可以用下面这一种: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追问检察机关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属于侦查期间范围吗?追答侦查是从立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止。你所述为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的情况,被退回补充侦查仍属于公安侦查阶段的活动。另外,侦查期间是不等于侦查羁押期限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 3楼网友:神也偏爱
  • 2021-11-20 13:02
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新罪应当重新计算侦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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