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科技劳动法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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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05 12:07
- 提问者网友:聂風
- 2021-05-04 14:28
地方螺丝钉离开麦饭石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三千妖杀
- 2021-05-04 15:41
这是一个涉及到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以及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本案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依据当时法律法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约定不违反当时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显失公平,那么理应是合法有效。至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因为还有第九十七条又有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理解“继续履行”就意味着“继续有效”,认为如果在新法生效后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当然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个人认为新法生效前约定违约金在新发生效后依然有效的理解是片面的。 首先,理解《劳动合同法》不能仅看法条,还要理解立法本意。立法本意对“违约金”采取“普遍禁止、特殊许可”,要禁止“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所说“继续履行”的宾语是“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内容上既包括同新法相一致的,也包括同新法不相一致的,这里“继续履行”的准确含义应当是“跟新法不相违背的”“继续履行”;跟新法精神相违背的当然就无效――只不过,“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其次,劳动法同样也要讲究“公平”原则。如果因为新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分青红皂白都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那就对很多劳动者、用人单位显示公平。 所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之前依照当时法律签订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本案中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在合同期限内提出离职,无须向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 当然,由于理论上存在上述冲突,又无明确的法条可依。劳动仲裁部门以及法院如何理解适用不能明确。考虑到一年的违约金5000块不是很多,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走仲裁、诉讼太漫长,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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