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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请问是怎样界定失职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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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3 14:45
  • 提问者网友:心如荒岛囚我终老
  • 2021-02-03 11:1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请问是怎样界定失职严重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城痞子
  • 2021-02-03 11:59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严重失职”的认定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这是认定“失职”的前提;
  第二,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员工出现了失职的行为,同时还需达到“严重”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只是一般失职行为,即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可能构成严重失职;
  第三,员工严重失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十分重大。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2-03 16:19
这通常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 2楼网友:迟山
  • 2021-02-03 15:09
公司的规章制度,但要符合程序规定,即职代会,工会,公告等程序。
  • 3楼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2-03 14:00
1、涉及违法犯罪的,以法院判决为准。
2、涉及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的,以承担的职责为准。
  • 4楼网友:像个废品
  • 2021-02-03 13:28
1、涉及违法犯罪的,以法院判决为准。
2、涉及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的,以承担的职责为准。追问如何理解“以承担的职责为准”,谢谢!追答这个是不好判定的,要看领导的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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