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3月19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100万元,乙在7月19日前分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付了全部款项。
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何是有效的?甲难道不是无权处分人吗?合同不应是效力待定吗?所谓预告登记的效果是什么呢?
望答疑解惑 ,谢谢!
甲于3月19日将自己的一套商品房出售于乙,双方约定,房屋总价为100万元,乙在7月19日前分4期付清,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付了全部款项。
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何是有效的?甲难道不是无权处分人吗?合同不应是效力待定吗?所谓预告登记的效果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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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的合同是有效的,参考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意思自治成立合同,甲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在乙未付清房款且正式办理登记前,所有权仍在甲这里。甲有处分权。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护购房人利益的,也就是在预告登记有效的期限内,甲违约把房屋卖给其他人并办理登记将所有权转移,乙有抗辩权,要求甲履行合同。也就是在预告登记的期限内房屋只能卖给乙。但在预告登记的期限内甲乙未办理正式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甲再将房屋处分给他人,乙不享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