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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得区别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2-01-01 10:49
  • 提问者网友:树红树绿
  • 2021-12-31 10:14
尽量具体一点!可以的话最好举例说明!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执傲
  • 2021-12-31 11:14
如果方程f(x,y)=0能确定y与x的对应关系,那么称这种表示方法表示的函数为隐函数。 隐函数不一定能写为y=f(x)的形式,如x^2+y^2=0。因此按照函数【设x和y是两个变量,d是实数集的某个子集,若对于d中的每个值,变量x按照一定的法则有一个确定的值y与之对应,称变量y为变量x的(显)函数,记作 y=f(x)】的定义。隐函数不一定是“函数”,而是“方程”。 也就是说,函数都是方程,但方程却不一定是函数。显函数是用y=f(x)表示的函数,左边是一个y右边是x的表达式 比如y=2x+1。隐函数是x和y都混在一起的,比如2x-y+1=0。有些隐函数可以表示成显函数,叫做隐函数显化,但也有些隐函数是不能显化的,比如e^y+x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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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楼网友:七十二街
  • 2021-12-31 12:46
隐名代理与再代理一样,也不是什么新名词,民法中规定了显名代理(《民法通则63条》),《合同法》中则规定了隐名代理(委托合同一章中第402条与403条),当然,要全面了解代理法律制度,还需要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合同法第414条)(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相关章节联系起来把握。--李志勇学长 在英美法系中,代理则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 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这种代理与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 隐名代理: 明示为本人利益,但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这种代理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隐名代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 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3、 第三人须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存在 4、 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如果合同中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或在任何情形下只能由受托人履行或接受等,都足以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隐名代理签订合同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主要涉及披露义务、介入权、选择权、选择权、抗辩权等问题: 1、未被披露的本人享有介入权; 2、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3、第三人享有选抵消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负有披露第三人或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的披露义务是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前提。只有受托人披露了第三人,委托人才能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的合同,同样,也只有受托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才能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合同法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合同法第22章-行纪合同。 附:隐名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合同法403条),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 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经人自已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合同法》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 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当物流转至受托时受托人正值破产,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隐名代理合同关系对物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此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4)、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偿的。 ( 5)、隐名代理存在委托人只对代理人单方授权的情形而行纪合同必须是双方成立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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