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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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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2 15:37
  • 提问者网友:杀手的诗
  • 2021-01-22 09:52
程序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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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迷人又混蛋
  • 2021-01-22 11:19
问题一:什么是程序法定原则 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问题二:任职程序和免职程序的主要规定分别是什么 你所提出的问题,主题不明确,问题不清楚。缺少主语,是什么类型的人员任职程耿和免职程序的主要规定。有公务员的、也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还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所以,你的问题让人无法回答。问题三: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程序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问题四:行政执法程序是什么?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 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问题五: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什么?需要都长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余下全文>>问题六:确认性规范是什么? 1、确认规范。确认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的规范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这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1)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2)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
(3)宪法中的权利性义务性相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问题七: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以下几个: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男女形成婚姻关系的首要条件。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以周岁计算,而不以虚岁计算。女方不得早于20岁,男方不得早于22岁。国家鼓励晚婚。
3、男女双方必须是均无配偶的结合。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一方有配偶再结婚就是违背了一夫一妻的法律原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5、不得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发展,《婚姻法》第6条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者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直系血亲就是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关属,即出生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亲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的直系血亲以外的三代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姊妹(不包括并无血缘联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堂兄弟姊妹和表兄弟姊妹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许结婚,不仅有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的问题,而且经过科学证明,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孙后代的成长。因此,法律上禁止结婚。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具有遗传特点,很容易把病毒传染给下一代,因此,法律也不允许这类人结婚。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有严重精神病的人,白痴等,也不能结婚。结婚的程序就是要履行登记手续,登记是男女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珐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但不能到非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且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登记手续,而不能让他人代替。从结婚者本人来说,登记结婚是重要的法律行为,一经登记,即确立的夫妻关系,与人身权不可分离,因此,为保证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必须是本人亲自去办理登记,他人代替领取结婚证无效。问题八:法律 中的 ,程序性问题 实体性问题,是什么意思啊? 楼上这位兄台已经很激业的解释完了,我再给你说个通俗版的。
实体问题就是指“是什么”——内容
A是什么,B是什么。 甲拥有这样的权利,权利的内容是A\B\C\D…… 这种就是实体问题。
程序问题就是指“怎么办”、“如何去办”——过程
A经过一个怎么样的过程可以变成B。 甲通过怎么样的一个程序才能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是先直接起诉呢,还是先去收集证据。问题九: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行政许可程序的特别规定有:  (1)特许程序  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2)认可程序  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为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所必需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  (3)核准程序  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比如,消防法规定的消防验收、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动植物进出境检疫等。  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即《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问题十:什么是法定程序、司法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
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从根本上说,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司法活动实质上是发生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权益冲突。在这一权益冲突从产生到最终解决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国家刑事司法权,与作为公民个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与协调。由于国家与个人力量的悬殊,如果不设立相应的权力制约机制,那么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过度膨胀和扩张势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权利和自由造成极大的侵害。因此,政治领域内的“法治主义”必然延伸至刑事司法领域,以对国家刑事司法权实行法律抑制。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法治主义”,本质上就是要求实现刑事司法权的法定化,这一法治基本原则被称为刑事司法权力法定原则。刑事司法权力法定原则必然覆盖程序层面,在实体的罪刑法定之外,强调程序的法定性。“法定原则并非仅仅约束有关规定犯罪以及犯罪人之责任与重罪、轻罪与违警罪之刑罚的法律。因为,本义上的法律,也就是立法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还确定着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并创设新的法院制度;只有法律才能确定负责审判犯罪人的机关,以及它们的权限,确定这些法院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能对犯罪人宣告无罪或者做出有罪判决。所有这一切,都要由立法者细致具体地做出规定。”〔1〕这就在实体层面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了程序法定的原则要求。
所谓程序法定原则,也被称为法定刑事诉讼程序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换句话说,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只能由立法加以规定,因此只能具有立法性质”。〔2〕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以其他任何形式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做出规定,都只能被视为是对程序法定原则的背离,其合法性都值得质疑。
从思想渊源上看,程序法定思想的产生与正当程序观念密切相关。正当程序(due process)本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一项法律理念,它强调国家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等权利时,必须经过正当、合法的程序;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由于正当程序观念中蕴含着通过程序限制国家权力行使、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思想,因此,在战后人权保障思潮的推动下,大陆法国家也逐渐接受了这一观念,将其作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价值理念。正当程序观念与程序法定思想之间的密切联系在于:正当程序观念实际上是以程序法定思想为逻辑前提的,因为从实在法层面来说,作为国家行为依据的正当程序必须首先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程序即法定程序,只有法律所明文规定的程序,才是正当程序,才能作为国家行为的依据。历史地考察,正当程序的思想谱系最早可以溯及到1215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根据《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除依据国法(the law of the land)之外,任何自由民不受监禁人身、侵占财产、剥夺公民权、流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惩罚,也不受公众攻击和驱逐。”该条款明确提出英王政府在剥夺自由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其中就蕴含着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的思想。由于在当时作为司法依据的国法实际上主要是由封建贵族组成的大会议所制定的,因此,它最初实际上反映的是封建贵族要求对王权加以限制的愿望。
程序法定原则真正作为一项国家法治原则被明确提出,是近代以来国家主权原理转移的结果。在封建专制时期,崇尚的是“君主主权......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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