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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签发,背书过程中附“不得转让”是否有效

答案:2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5 12:54
  • 提问者网友:呐年旧曙光
  • 2021-02-14 19:26
票据行为的的确定性,签发中附条件“以不得转让背书”为条件,能否因此推定附条件行为无效。背书中同理,背书的条件被附了“不得转让背书”能否直接视之无条件?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2-14 20:22
这是无效申明,没有律理依据。票据是否背书转让是收款人的权利,岀票人无权限制收款人权利的行施。
道理很简单,当这票据是一笔钱,你把钱付给人家;还要管人家怎么花吗?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甚了了
  • 2021-02-14 20:42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转让。

这句话是正确的。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由此可见,票据贴现实质是一种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

禁止转让票据已丧失了可背书性,因此禁止转让票据是不能贴现的。否则,即使贴现,贴现银行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承兑银行拒绝付款时,贴现银行只能向贴现人主张民法上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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