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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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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4 04:58
  • 提问者网友:欺烟
  • 2021-02-23 07:10
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2-23 08:00
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办发[1994]214号
                         颁布时间:1994-7-14发文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一叶十三刺
  • 2021-02-23 08:44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办发〔1994〕214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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