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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答案:1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23 18:45
  • 提问者网友:wodetian
  • 2021-03-23 07:27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城痞子
  • 2021-03-23 08:38
1。甲乙之间对于花瓶只是委托保管关系,并不涉及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因此,甲有权卖给丙,不存在“谎称”的问题。丙与丁之间是物权抵押关系,且该物权属于非法律规定登记物品,在双方自愿协议后,该抵押有效成立。
2。房屋产权的转让属于法规确定需要登记生效的,抵押过程中应实施抵押登记使物权处于被限制状态。但甲与银行之间的物权抵押关系在形成协议后并没有进行登记,直至银行发觉甲不能清偿债务时,该协议仍处于未能够完整实施法定过程,因此银行与甲的抵押关系不能成立。而甲与丙之间是完成了协议的建立和实施整个过程,协议转让关系成立。因此乙能够取得物权房屋归乙所有。银行可以甲合同违约及其故意欺诈给予起诉追回贷款。

探讨:房屋的抵押或转移以协议等相关文件为基础,而以“实施事实”为法定的物权转移确认依据。在有法定行政规定情况下,以行政所有权证件转移为“实施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实施事实”是确定房屋抵押或转让关系确认的要素。协议只是考察实施事实是否表达了双方一致的意愿的凭证。
有人认为,物权是可以和所有权分离的,签署了转让或抵押协议书就是将所有权与物权进行了分离。我认为所有权只能被限制而不能从物权中被分离。以签约为准和以证件登记为准两种情况分别情况不同,而物权凭证在有行政规定情况下,是以行政规定证件的转移为依据的。
在具体实践中,发生协议后因为没有执行而导致一方经济损失案例(这属于合同法范畴),则损失方有权以违约为由进行告诉,但不能以协议对象的所有权为由进行告诉。这就与物权法精神和处理相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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