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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自己找人设计作品给客户,用了前公司收据,公司要求钱都给他,该给吗?

答案:3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3 15:43
  • 提问者网友:心牵心
  • 2021-04-23 07:45

我当时在公司上班时接了一个设计的业务。公司当时设计的作品,客户不满意,
辞职后,客户主动来我,要我修改作品。于是我就找一个在家赋闲的设计朋友重

新设计了一个作品给客户。客户满意后,于是就把钱给了我。
问题是当时收钱的时候是用的辞职前公司的收据。公司后来联系客户知道了这

个事。于是公司老板来找我,要我把收的钱都退给他。不然就告我。
原来的作品客户不满意,现在客户满意的作品是我花钱找朋友做的。整个收钱

过程公司没有起一点作用。只不过他收到的钱,看我收到了于是心里不满。我只

是用了原来公司的数据。请问我该退钱吧,如果不退有什么后果?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风格不统一
  • 2021-04-23 08:36
该退 你用了你公司的材料,不是你自己的东西,但可以不放和他打打官司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4-23 10:17

你是该退还给公司的,这种事可大可小,你离开了公司,不管是任何原因你都无权在采用公司的任何物件,包含发票等等,你在这件事的过程中已经构成了侵权。要是真的走上法律途径,对你是没有好处的,三思后行。

  • 2楼网友:雾月
  • 2021-04-23 09:45

应该退款,你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行业操守。

一定要进行诉讼的话,你们肯定理亏。你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首先,不管你是否在职,客户与你们的合作其原因是公司的关系,这重关系,从逻辑关系来讲构成因果关系。客户信息属于公司经营信息,依法是受保护的,你在职期间公司未能完成的项目,从逻辑上讲,公司不会因为你的离开而中断或失去。因此,你们是实质上利用了原公司的经营信息获利。

再且,你们还使用了原公司的收据,已经构成实质性地侵犯原公司利益。

因此,在这件事情上,建议你们应该选择协商解决。诉讼对你们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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