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理解“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可否对此合理应对、合法规避?
答案:1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02 11:24
- 提问者网友:咪咪
- 2021-05-02 05:55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理解“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可否对此合理应对、合法规避?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5-02 06:57
1、"非本人意愿”,一般是指主管单位上级部门调配,比如集团公司的一个分子公司调配到另一个分子公司,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龄,应前后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连续工龄。
2、这对单位有利,首先明确了,你可以自由调配劳动者到自己有关联关系的分子公司,并不一定要征求员工意见,只要将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而以前这种调配很难,理论上你还必须和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你就不能调配,因为关系到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当劳动者在新单位,涉及到需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需要核算工龄问题的时候,工龄必须前后合并,连续计算。
3、合法规避,就是中断,前一个公司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后一个公司不要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也不要立即使用该员工。中间间隔一个时间段,3个月以上。但这么做很不好,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嫌疑,损害公司形象,不是一个长远办企业所应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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