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俗的市场张力!市场张力是指什么?习俗在其中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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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5 12:42
- 提问者网友:暮烟疏雨之际
- 2021-04-04 18:27
很急很重要,大家多帮帮忙啊,谢谢!谢谢!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刀戟声无边
- 2021-04-04 19:20
变得不太重要了;而在讲诚信道德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中,家族和个人的社会地位以及财富继承尤为重要,人们不受社会激励去积极探寻更多的商业机会。这样看来,上帝似乎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纵容甚至奖励那些不讲诚信道德的恶人。这显然有违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的“功过格”(Brokaw,1991,中译本),也似乎与美国政治社会学家Axelrod(1984)对“重复‘囚犯困境’博弈”所做的曾引起西方学界广泛关注的三次实验结果的主要结论(“尽管有自私基因支配,但好人仍得好报”)不相符。
第三,如果考虑不同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我们发现,随着远程贸易尤其是跨社会、跨文化和跨族国之间的贸易机会的出现,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差异更甚。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考察不同文化观对制序形成、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一个方面,在决定是否建立一个跨经济体的代理经销网络时,任何商人首先要平衡可能获利的高低与代理机制安排的效率。在平衡这两者时,不同的文化信念自然会影响到经销商是否建立和如何建立这种跨经济体经销代理网络的决策。由于个人主义文化观不怎么讲诚信,因而有这种文化信念的商人更敢雇佣不讲诚信的代理商。在考虑是否在外地、外族或外国建立自己商品的经销网络时,个人主义文化观的商人不会有对当地代理商过去是否有欺诈行为的顾虑。只要r>k+ψ[,u],他就会决定建立这种跨经济、跨地区、跨族群甚至跨邦国的经销代理关系。与之相反,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传统会在商人平衡可获利的经销代理关系和有效率的经销代理关系上加上一道“楔子”,从而使跨经济、跨地区、跨社会和跨族国的经销代理关系很难建立起来。因此,一个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的社会,不但就其内部来说是一个“离散”的经济结构,而且从整体上来说更可能是一个封闭经济;不讲诚信的个人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不但其内部是一个“整合”的经济结构,而且在整体上更可能是一个开放经济。第二个方面,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中,商人们倾向于只相信那些被历史证明可信的人,如果在外地或外邦有一个贸易和赚钱的机会,他们倾向于从自己的经济体内部派一个可靠的人到外地或外邦替其进行代理经销活动;而个人主义文化观的商人在这种情况下则倾向于在当地雇佣一个本地人作为他的经销代理。后一种商人所需做的只是设计一定的制序安排和社会机制以实现合作剩余r, 并通过一定的制序安排和设计的社会机制来诱导当地的代理商守诺。由于当地人的语言背景和拥有的当地知识信息远比从外地或他国派来的代理经销商优越,在商业贸易经营上,个人主义机制安排可能比集体或社群主义的机制安排成功,从而在长期商业经贸活动的历史变迁中通过竞争机制逐渐淘汰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的机制安排。第三个方面,由于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业群体内部,对欺诈行为的集体惩戒机制也适应于跨经济或社会间的代理关系,在两个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经济体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应该高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所支付的佣金。这主要是因为,在跨经济的代理关系中,集体惩戒机制的不确定性会减少一个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被集体惩戒的可能性。从上述最优佣金函数推知,这将会增加最优佣金。由于建立跨经济的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比在一个经济内部建立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高,所以在由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念支配下的经济体系不仅是一个内部离散的结构,而且是一个内向型的封闭经济。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之间建立跨经济的代理关系就不存在这种阻隔。尽管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但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中跨经济与邦国间的代理佣金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趋于一致。因为,个人主义的文化信念使得这一不确定性变得无所谓了。由此可见,不讲诚信道德的文化信念不仅会导致一个内部整合的经济结构,更有可能导致一个外向型的开放经济。
第四,由于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导致水平的经销代理关系、人际关系的个人化和熟人化、内部离散的社会结构,以及社群或社会内部交往的“关系网络”,因而,社会主要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经济惩戒机制来诱导每个人不采取“不合宜”的行动策略选择。并且,这种非正式的集体惩戒机制是能够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ed), 又因为有一个信息传递网络的存在亦是可行的。同时,由于经济交往和商业贸易多在同一个内部离散的族群中进行,这种经济的集体惩戒机制又被文化中的人情和伦理所强化,因而这种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更有可能是基于一定非正式约束机制(如口头传统、礼仪、惯例)的习俗经济(customaryeconomy)或惯例经济(conventional economy)。人际关系的个人化、熟人化和不能抽象化,也会导致以倡导诚信、守德、履约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人们交往与交易的半径大大缩小,即一般发生在家族、亲友和熟人圈中,从而无力拓展出Hayek(1988 )在《致命的自负》中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或者说,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无法向生人、外人和其他族群、邦国或经济体扩展。另外,由于人们对习俗的自我恪守和非正式的惯例约束就足以维系这种离散的、分隔的并具有水平社会分层结构且经济和贸易交往半径很小的社会的运作,也就没有必要产生正式制度约束机制和作为第三者的实施机构(立法与司法系统),社会也不能向正式法律规则体系过渡与转化。这也说明,这种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有着保持和维系习俗与惯例经济的巨大张力。相反,在一个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中,社会的经济结构有可能是垂直的和整合的,并且有人际间的低水平的信息传递交流,但缺乏集体惩戒的实施机制。在这样一种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自我实施的经济上的集体惩戒机制和人际间的信息交流网络,非正式约束对人们的规约程度较低。这种垂直整合的社会结构、同行间的疏离关系以及人际间信息交流网络的匮缺也会阻碍道德伦理和社会规范对人们经济活动的约束作用。换句话说,在这种社会结构中,道德、伦理、社会规范被“稀释”了。因此,在具有个人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为了保证人们的交易、交换与交往,要求具有一定的正式法律框架来规约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法律协调和解决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代理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结果是,C 类型的文化信念往往导致一个正式立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的建立。
通过比较这两种文化观和社会经济制序安排形成过程的内在关联机制,我们发现,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更注重道德约束和人际间的非正式的集体自我惩戒机制,从而导致一个封闭的、内部交往和交易半径很小且在同一个层面上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离散式的社会结构;不讲诚信道德的个人主义社会却因为人们不讲信义而注重诉诸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交易、交往和交换活动,从而生发出一个整合的制度化社会。综上所述,讲诚信、美德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往往静滞于一种习俗经济或惯例经济(这里可以把它理解为中国延续数千年的礼俗社会),从而难以形成一个发达的商业体系;不讲诚信道德且自私自利甚至不择手段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主义社会,却容易衍生出一个法治的现代商业体系来。上帝在掷骰子?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也许Greif本人并没有意识到, 这个道德意识、社会心理、文化和社会制
第三,如果考虑不同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我们发现,随着远程贸易尤其是跨社会、跨文化和跨族国之间的贸易机会的出现,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差异更甚。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考察不同文化观对制序形成、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一个方面,在决定是否建立一个跨经济体的代理经销网络时,任何商人首先要平衡可能获利的高低与代理机制安排的效率。在平衡这两者时,不同的文化信念自然会影响到经销商是否建立和如何建立这种跨经济体经销代理网络的决策。由于个人主义文化观不怎么讲诚信,因而有这种文化信念的商人更敢雇佣不讲诚信的代理商。在考虑是否在外地、外族或外国建立自己商品的经销网络时,个人主义文化观的商人不会有对当地代理商过去是否有欺诈行为的顾虑。只要r>k+ψ[,u],他就会决定建立这种跨经济、跨地区、跨族群甚至跨邦国的经销代理关系。与之相反,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传统会在商人平衡可获利的经销代理关系和有效率的经销代理关系上加上一道“楔子”,从而使跨经济、跨地区、跨社会和跨族国的经销代理关系很难建立起来。因此,一个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的社会,不但就其内部来说是一个“离散”的经济结构,而且从整体上来说更可能是一个封闭经济;不讲诚信的个人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不但其内部是一个“整合”的经济结构,而且在整体上更可能是一个开放经济。第二个方面,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中,商人们倾向于只相信那些被历史证明可信的人,如果在外地或外邦有一个贸易和赚钱的机会,他们倾向于从自己的经济体内部派一个可靠的人到外地或外邦替其进行代理经销活动;而个人主义文化观的商人在这种情况下则倾向于在当地雇佣一个本地人作为他的经销代理。后一种商人所需做的只是设计一定的制序安排和社会机制以实现合作剩余r, 并通过一定的制序安排和设计的社会机制来诱导当地的代理商守诺。由于当地人的语言背景和拥有的当地知识信息远比从外地或他国派来的代理经销商优越,在商业贸易经营上,个人主义机制安排可能比集体或社群主义的机制安排成功,从而在长期商业经贸活动的历史变迁中通过竞争机制逐渐淘汰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的机制安排。第三个方面,由于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业群体内部,对欺诈行为的集体惩戒机制也适应于跨经济或社会间的代理关系,在两个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经济体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应该高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所支付的佣金。这主要是因为,在跨经济的代理关系中,集体惩戒机制的不确定性会减少一个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被集体惩戒的可能性。从上述最优佣金函数推知,这将会增加最优佣金。由于建立跨经济的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比在一个经济内部建立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高,所以在由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念支配下的经济体系不仅是一个内部离散的结构,而且是一个内向型的封闭经济。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之间建立跨经济的代理关系就不存在这种阻隔。尽管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但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中跨经济与邦国间的代理佣金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趋于一致。因为,个人主义的文化信念使得这一不确定性变得无所谓了。由此可见,不讲诚信道德的文化信念不仅会导致一个内部整合的经济结构,更有可能导致一个外向型的开放经济。
第四,由于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导致水平的经销代理关系、人际关系的个人化和熟人化、内部离散的社会结构,以及社群或社会内部交往的“关系网络”,因而,社会主要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经济惩戒机制来诱导每个人不采取“不合宜”的行动策略选择。并且,这种非正式的集体惩戒机制是能够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ed), 又因为有一个信息传递网络的存在亦是可行的。同时,由于经济交往和商业贸易多在同一个内部离散的族群中进行,这种经济的集体惩戒机制又被文化中的人情和伦理所强化,因而这种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更有可能是基于一定非正式约束机制(如口头传统、礼仪、惯例)的习俗经济(customaryeconomy)或惯例经济(conventional economy)。人际关系的个人化、熟人化和不能抽象化,也会导致以倡导诚信、守德、履约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人们交往与交易的半径大大缩小,即一般发生在家族、亲友和熟人圈中,从而无力拓展出Hayek(1988 )在《致命的自负》中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或者说,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无法向生人、外人和其他族群、邦国或经济体扩展。另外,由于人们对习俗的自我恪守和非正式的惯例约束就足以维系这种离散的、分隔的并具有水平社会分层结构且经济和贸易交往半径很小的社会的运作,也就没有必要产生正式制度约束机制和作为第三者的实施机构(立法与司法系统),社会也不能向正式法律规则体系过渡与转化。这也说明,这种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有着保持和维系习俗与惯例经济的巨大张力。相反,在一个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中,社会的经济结构有可能是垂直的和整合的,并且有人际间的低水平的信息传递交流,但缺乏集体惩戒的实施机制。在这样一种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自我实施的经济上的集体惩戒机制和人际间的信息交流网络,非正式约束对人们的规约程度较低。这种垂直整合的社会结构、同行间的疏离关系以及人际间信息交流网络的匮缺也会阻碍道德伦理和社会规范对人们经济活动的约束作用。换句话说,在这种社会结构中,道德、伦理、社会规范被“稀释”了。因此,在具有个人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为了保证人们的交易、交换与交往,要求具有一定的正式法律框架来规约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法律协调和解决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代理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结果是,C 类型的文化信念往往导致一个正式立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的建立。
通过比较这两种文化观和社会经济制序安排形成过程的内在关联机制,我们发现,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更注重道德约束和人际间的非正式的集体自我惩戒机制,从而导致一个封闭的、内部交往和交易半径很小且在同一个层面上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离散式的社会结构;不讲诚信道德的个人主义社会却因为人们不讲信义而注重诉诸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交易、交往和交换活动,从而生发出一个整合的制度化社会。综上所述,讲诚信、美德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往往静滞于一种习俗经济或惯例经济(这里可以把它理解为中国延续数千年的礼俗社会),从而难以形成一个发达的商业体系;不讲诚信道德且自私自利甚至不择手段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主义社会,却容易衍生出一个法治的现代商业体系来。上帝在掷骰子?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也许Greif本人并没有意识到, 这个道德意识、社会心理、文化和社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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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4-04 20:28
习俗是现代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过程改变着习俗
同时习俗也正在随时随地地影响市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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