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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三十八条确有必要的案件是指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2-01-01 01:26
  • 提问者网友:疯子也有疯子的情调
  • 2021-12-31 13:56
民事诉讼三十八条确有必要的案件是指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枭雄戏美人
  • 2021-12-31 14:49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雾月
  • 2021-12-31 15:18
一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最长12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这个实践中很少)。 二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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