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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高压线触电身亡是怎么回事原因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4 13:04
  • 提问者网友:活着好累
  • 2021-02-14 07:43
爬高压线触电身亡是怎么回事原因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持酒劝斜阳
  • 2021-02-14 08:15
高压电弧触电是指人靠近高压线(高压带电体),造成弧光放电而触电.电压越高,对人身的危险性越大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未来江山和你
  • 2021-02-14 09:53
高压线下触电身亡应如何赔偿? (2009-12-21 22:30:24) 转载
标签:  杂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6日下午,卢某到a村的姐夫家玩,得知其姐夫在一池塘钓鱼,于是过去一同钓鱼,当卢某将鱼竿竖立时,鱼竿碰到穿过池塘上方的10kv高压线,卢某当即被高压电击中并死亡。同月21日,卢某的妻子王某、长子、次子及母亲陈某将高压线路设施产权人某通信公司以及供电管理部门某供电局告上法庭,要请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赔偿费共计215108元。经法院勘察:事发处高压线的架设高度为6.2米,距事发点33米的池塘对岸的高压线离地为5.14米,两电线杆间距为75米。     【原审法院判决】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被告某通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3022元。二、驳回四原告对被告某供电局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结果】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开庭再审,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审被告某通信公司再支付四原审原告26500元。     【检察官点评】     基于众多因素,双方当事人最终在再审过程中以调解结案,四申诉人(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一定程度的救济。但本案引发一个思考: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应如何赔偿?对此问题,全国各地有不少判例,审判结果不甚相同,甚至大相径庭。笔者认为,类似问题应把握一下几个要点:     第一,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及产权人有无免责情形。其区分标准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即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高压触电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产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证明受害人具有《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第二,必须查明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明确责任。     第三,必须查明“多因一果”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同时,查明各原因力之间的结合方式,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各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各侵权人为“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人,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第四,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在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但在此情形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是限制该情况下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受害人之过失仅限于重大过失,而轻过失和一般过失则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在斟酌受害人过失之程度或比重,应比加害人负过失责任之情形为轻,始合立法上加重加害人责任之本意。即在加害人负过错责任的情形,加害人有重大过失,如同样过失置换在加害人负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则斟酌受害人的过失比例时或可与一般过失同视。其二限制是,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即如果加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纵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加害人仍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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