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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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1 12:39
- 提问者网友:锁深秋
- 2021-02-10 13:06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2-10 13:25
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阅合同后,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造成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发生纠纷时,容易相互推诿,不想承担责任,损害劳动者利益。
对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列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签约对方为当事人;如果签约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与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则应将实际用人单位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与签约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对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应列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以签约对方为当事人;如果签约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或者签约的用人单位与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则应将实际用人单位和作出处理决定的用人单位,与签约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不想翻身的咸鱼
- 2021-02-10 13:52
用人单位仍为原来的用人单位,而不是承包人。
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原来的用人单位,即在租赁或者承包之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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