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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抵押权的效力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3 00:43
  • 提问者网友:骨子里的高雅
  • 2021-02-02 03:43
A有一房产,
2月1日赠与B(未过户),
3月1日与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公证,但也未过户
4月1日抵押给D并办理抵押权登记
5月1日A到期不能清偿D的借款,D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房产
现BC主张权利,
问1,法院应怎么处理,应支持哪一方主张?
2,若没有D的情况下,BC谁优先
3,若没有D 的情况下,与B的赠与合同也办理了公证,BC谁优先,及A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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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青尢
  • 2021-02-02 03:54
1.支持D的主张。
  首先,你要区分,房屋买卖和抵押办理登记的意义。房屋买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那么,交付房款和办理登记都是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当然办理登记后,所有权转移。这时,不办过户登记,办理公证,是个什么意思呢?公证的意义就是,公证机关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是存在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证就证明这个而已。不能证明买方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办理过户登记后,发一个房屋产权证书给你,你才是房屋的主人。而房屋抵押,必须登记,必须在这个房屋产权证上注明这个房子已经被抵押了,权利人是谁。抵押不登记,无效!!!
  所以,回到第一个问,房屋抵了登记了,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房屋卖了,没有过户,买方不享有所有权,只能找卖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子被法院拍卖了,卖方不可能继续履行过户的义务。
  再看赠与合同。这个合同是个诺成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你说要送给我,你就得送给我。但是呢,法律又规定它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比如这个房子,我说了要送你,你同意,合同就成立。但是呢,在办理过户之前,我是可以反悔的,我不办理过户手续,我喊你出去,我要撤销这个赠与合同,那这个合同就被撤销了,就没有效力了,你是不可以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的。为什么呢?因为你根本就没有任何损失!本来天上掉馅饼,你可以捡个吃,现在不掉了,你能说你就有损失了吗?不能吧。
  2,没有D就支持C.
  道理上面已经说清楚了,你不会不明白吧?^o^
  3,没有D,赠与也公证了,
  首先,公证的赠与合同就不能随便撤销了,不然我们公证就没有威严了。
  这样,同一处房子,就有两个有效的转移所有权的合同,典型的“一房二卖”
  所有权人还是这个A,B和C都可以要求他过户,债权平等。我不清楚,这种情况下法院具体怎么处理,但是,不可能按照日期先后判决,这个我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债权平等,A不能主张说,我成立在先,法院就应该判B过户给我!
  等我弄清楚后再补充。
  A肯定违约了嘛,赔偿没能过户的那方损失。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2-02 04:53
你好! 1、支持d,抵押并登记,属于物权。 2、c优先,赠与合同在房屋过户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该赠予合同。 3、b优先,都是债权,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撤销的,所以成立在先的优先。对于c,a要承担违约责任。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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