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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不动产被查封,第一次查封时间是2009年6月28日,两年后,即2011年8月8日又办理查封手续。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0 19:20
  • 提问者网友:缘字诀
  • 2021-03-10 09:35
我的理解是第二次查封属于续封,期限应该是一年,到现在应该自动解除查封。但房管局的人认为这不属于续封,属于重新查封,应当按二年算,请问这个有道理吗?法院案号是同一个案号。请支招!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神也偏爱
  • 2021-03-10 10:55
按照重新查封算

只是由一个案子引发的而已。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低血压的长颈鹿
  • 2021-03-10 12: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因此,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延期1年,延期1年后仍不还款,就无法再继续要求人民法院续冻。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只要及时申请延期,可以一直继续,没有次数限制。查封房产通常是因为有债务需要偿还,且该房可能是唯一居住房。如果你有2套房,早就拍卖了,不会让你一直这么拖下去的。欠债要还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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