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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担保人,借条上是这样写的,请问我还要承担保责任吗

答案:5  悬赏:5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9 10:26
  • 提问者网友:書生途
  • 2021-03-19 04:59
借条
今向吴某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60000.00元,于2012年1月5日前还清。
借款人:徐某
保证人:王某
时间:2011年12月5日
我是保证人,请问这样的担保到现在我还有责任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胯下狙击手
  • 2021-03-19 05:42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目前你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已过,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你主动承担责任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毛毛
  • 2021-03-19 09:29
有,还没有过时效。不过吴某如果直接向你拿的话,你可以抗辩,要求先向徐某拿钱,
  • 2楼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3-19 08:01
当然要,是你亲自签的,而且跟身份证号也能对上。你签这个名就是保证人了,要承担连带责任。 ps:感觉楼主非常不厚道,签自己的名字都会签成别字,不是傻透了就是坏透了:既想假意担保借人钱又想事后赖账!想不出第三种可能。
  • 3楼网友:摆渡翁
  • 2021-03-19 07:23
对于担保人你有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义务。
  • 4楼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03-19 06:17
从借条上看,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该属于负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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