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组成施工联合体的各个施工单位一定是同一个专业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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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5 18:52
- 提问者网友:黑米和小志
- 2021-04-05 10:59
请问,组成施工联合体的各个施工单位一定是同一个专业的吗?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4-05 11:54
所说的施工联合体各个施工单位就不一定都是同一个专业,它可能是一个行业、就是一个专业,也可能是是多个行业组成,包括什么市政、公路、园林等,具体联合体相关情况说明由下:
一、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第1款、《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8条第1款作了相同的规定。《建筑法》第27条则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在具体项目操作过程中,如果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联合投标就转化成联合承包。
二、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有条件性。《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2、组成的自主性。《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3、组织的临时性。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解散,所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1、主体单位(牵头单位)的权利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主体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如主体单位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而行使。(2)沟通与协调权。既包括与招标人的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联合体内部各方的沟通与协调。(3)收益权。这是指主体单位因其承担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应得到的相应收益。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主体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1)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的义务。(2)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开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3)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
2、各成员方的权利义务
无论是联合体的主体单位,还是其他各方都应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均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文书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务、服从主体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保密义务等。
四、工程建设联合体与招标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和责任
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
五、招标人是否有权对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间内部关系提出要求
在实践中,招标人是否有权对联合体成员间的内部关系提出要求不能一概而论。
六、联合体投标的无效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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