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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侵权,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致致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答案:6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1-18 17:43
  • 提问者网友:轮囘Li巡影
  • 2021-01-17 19:21
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侵权,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致致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醒三更
  • 2021-01-17 19:38
您好!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末日狂欢
  • 2021-01-17 23:59
你好,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由教育机构进行举证,谢谢,望采纳!
  • 2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1-17 22:36
晕,以上答案均片面:
《侵权责任法》据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教育机构内部人员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教育机构内部人员侵害,除教育机构证明尽到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据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教育机构内部人员侵权的,教育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尽到安保职责,即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只有有证据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安保职责的才有可能承担责任;据40条规定教育机构之外第三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教育机构未尽到安保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归责原则。谢谢提问,竭诚服务
  • 3楼网友:过活
  • 2021-01-17 21:14
根据《侵权责任法》38、39、40条之规定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是分三种情况的:第一种:根据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十周岁的在校内受到伤害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第二种:根据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十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内受到伤害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种:根据第四十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不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学校以外人员伤害的采取的是补充责任原则。成年人虽未明确做出规定,但依据立法者的本意及法条的推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成年人即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4楼网友:逐風
  • 2021-01-17 19:51
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认定责任。(即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⑶未成年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先是第三人赔,如果学校也有过错则要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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