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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是劳务派遣员工,已经转正几年了,现在工厂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5 23:01
  • 提问者网友:人生佛魔见
  • 2021-02-15 13:28
我之前是劳务派遣员工,已经转正几年了,现在工厂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给我算转正之前的工作时间,请问工厂这种做法合法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大漠
  • 2021-02-15 14:55
员工目前是属于正式员工,那么和以前劳务派遣时期是没有直接关系,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按照员工最后一次入职开始计算。也就是员工正式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劳务派遣的时段内的劳动关系在派遣公司,是不能计算入经济补偿的时段内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孤老序
  • 2021-02-15 15:18
不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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