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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破产令生效期间破产者一直未能与破产官联络上,该破产令是否会无了期地去执行?

答案:2  悬赏:1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2-04 09:30
  • 提问者网友:临风不自傲
  • 2021-12-03 23:27
在香港破产令生效期间破产者一直未能与破产官联络上,该破产令是否会无了期地去执行?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掌灯师
  • 2021-12-04 00:04
如果破产人在4年期间遵守有关规定,那么一般在破产日后4年,破产令便可自动解除。如果以前曾有过破产经历,则需5年。如果破产人没能与破产管理署或受托人充分合作,或遵守有关规定,其破产期最多可延长到8年。

一、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6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呈请;根据第10 条规定,债务人也可以提出破产呈请。
二、香港个人破产的管理部门:破产管理署,是港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辖下的部门,专职负责处理香港所有破产申请及监察工作。破产管理署署长一经法院或债权人委任,即可根据《公司条例》出任清盘人,处理破产事宜。
三、破产后的处理 1、如果破产人在4年期间遵守有关规定,那么一般在破产日后4年,破产令便可自动解除。如果以前曾有过破产经历,则需5年。如果破产人没能与破产管理署或受托人充分合作,或遵守有关规定,其破产期最多可延长到8年。当破产令解除后,旧债就可以一笔勾销。
2、根据《破产条例》第30A(10)(b)(ii)条,破产人被颁令破产后,如没有在受托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间内返回香港,其破产期不得在破产人不在香港期间继续计算,而是直至破产人将其返回一事通知受托人之时方可继续计算。
3、破产人获解除破产后,便可获免除所有可予证明的债项,但不包括以欺诈方法招致的债项、因触犯法例而被判处的罚款和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伤而须作出的赔偿等。
4、破产期结束后,就可以重新建立信用,开始正常生活。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在资不抵债时,除了可以选择破产外,还可以通过“个人自愿安排”解决债务问题。所谓“个人自愿安排”是指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还款建议,在利率和还款期限方面向债权人争取较宽松的安排,然后继续清偿欠款。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鱼芗
  • 2021-12-04 01:11

三点:
1、如果破产人失踪的话 破产计算时间就并未开始,换句话说,直至接触到那一天才开始计算真正的4年。另外,如果期间再次失踪,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破产期限,最多4年;
2、破产令颁布後,破产管理署会查封银行户口或者其他资产,通知其他债权人的,财产清册一定会继续进行的;
3、如果破产人失踪而未能每年向破产署递交周年收入声明书,即属于刑事犯罪,法院会执行通缉令的吧。
**归纳下回答你的问题,如果破产人失踪,破产令会无了期的去执行,直至财产清册後归还全部债权人的债务,如无法清换又处于失踪状态的话,则破产令会无止尽的进行。(纯属个人理解,有疑问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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