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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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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5 17:26
  • 提问者网友:龅牙恐龙妹
  • 2021-03-04 22:39
要约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3-04 23:17
问题一:要约是什么意思?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意愿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报价,发盘。可以向特定人和非特定人发出。问题二: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要约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例如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俱,价值10万元, 显然甲并没有决定订立合同,但是如甲向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俱,价值10万元,则表明甲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再如一方向另一方传达了有关商业上的信息,或者发布了有关的价目表或商品目录或销售广告,但并没有明确地表明要与对方订约,那么就不是要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认了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然而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人,则是一个值得探计的问题。对此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要约的对象不能也也不应该只是特定的人,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要约内容的的复杂性和要约形式的多样性。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参与市场竞争、择优选择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既然我们承认公不竞争的合法性,允许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对合作对象进行选择,就没有理由对要约的形式、范围进行限制。  我们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为什么要约的相对人原则上应当特定?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相对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作出......余下全文>>问题三:要约行为是什么 《合同法》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问题四:要约什么意思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问题五:合同法里面提到的“要约”是什么意思???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胆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构成,有具体要求。
简单说:一个有效的要约,加上受要约方反馈的有效承诺,就能成立一个有效的合同。问题六:什么是要约?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不过,要约尽管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余下全文>>问题七:哪些是属于要约? 律师解答:
您这个问题无法回答,凡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都属于要约,这个概念没有种类之分。但是要跟要约邀请区分开来就可以。问题八:要约是什么意思 通俗 要约 [yāo yuē]
[释义]
1.立盟;立约;约定。
2.指契约、盟约。
3.控制;约束。
4.邀约;邀请。
5.简约洗炼。
6.犹要紧。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问题九:要约的概念是什么?邀约的概念又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要约: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明确,具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其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第三,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第四,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以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实践中将要约认定为要约邀请,或将要约邀请认定为要约,势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影响。因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质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实际上比较模糊,这就使得一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的性质难以界定,例如,商场柜台内标明价格陈列的商品和发廊标明价格的服务,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就一直众说纷纭。问题十:要约通知是什么意思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实际上就是一个要求与人签订合同的通知,而没有法律上的要约通知的概念,二者也可理解为一个意思。
合同法第二十条(一)款的意思是:当要约发出人收到对方拒绝该要约的书面通知那么,该要约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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