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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请问这句话该如何理解?

答案:2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5 13:29
  • 提问者网友:绫月
  • 2021-02-24 18:49
能否再帮我一下,针对这句话举个例子?感激不尽!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夜风逐马
  • 2021-02-24 19:54
其实这就是《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隐名的间接代理。
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所谓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就是指这个“除外”)
举例说明:甲和乙之间有矛盾,但甲非常想从乙处购买一古董花瓶,乙不愿卖给甲。甲遂委托丙,让丙去买。丙在和乙签订合同时,并未告诉乙,自己是受甲委托,帮甲购买。合同签订后,乙后悔,不愿向丙给付花瓶,丙把此事告诉甲,此时甲没有权利以自己是委托人的身份,直接依据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让乙把花瓶交付给自己,因为订立合同时,若乙知丙系甲的委托人,根本不会同丙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此买卖合同仅约束乙丙二人,甲不能以委托人的身份介入该项合同中,即不产生委托人的介入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02-24 20:28
行纪合同中,介入权是行纪人的权利。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因此,委托人无该权利。但有验收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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