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到2010年四川攀枝花最新的关于占用土地的赔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米易县 攀莲镇 17 2030
草场乡、垭口镇、丙谷镇、撒莲镇、白马镇、湾丘乡 16 1870
得石镇、麻陇乡、普威镇、新山乡、白坡乡 15 1720
仁和区 仁和镇、前进镇 21 2800
金江镇 20 2580
总发乡、大田镇、太平乡 18 2200
平地镇、务本乡、福田镇、同德镇、中坝乡、布德镇 15 1720
大龙潭乡、啊喇乡 13 1450
东区 银江镇 3119
西区 格里坪镇 20 2580
盐边县 桐子林镇、红格镇、益民乡、新九乡 16 1870
渔门镇、永兴镇、惠民乡、国胜乡、红果乡、和爱乡 15 1720
鳡鱼乡、箐河乡、格撒拉乡、温泉乡、红宝乡、共和乡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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