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9年8月7日起在此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4月,公司为应付检查与我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合同,也没有给我一份留底,保险也不知道有没有给我交。
劳动法一直讲“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我这种已经超过了一年,而且今年4月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生效吗?我还能索赔吗?这家公司现在做了很多让人难以接受的事情。我想辞职了,没有交辞职信,而且想尽快离开这里,今年7月的工资到现在还没有发。
如果说申请法律保护,我的证据只有工资卡,考勤表在公司里。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