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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请教一个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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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0 17:14
  • 提问者网友:川水往事
  • 2021-03-19 19:01
李某和张某都是古董爱好者。张某非常喜欢李某收藏的一个古董花瓶。2000年3月1日,李某在给张某的信中,表示如果张某能在3月15日之前准备好50万现金,则将花瓶卖给张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张某3月6日收到该信。当天即给李某打电话,表示自己会认真考虑。同年3月8日,李某好友赵某在李某家看到该花瓶,非常喜欢,表示愿意以60万元收购李某的花瓶。李某赶紧给张某打电话,表示除非张某出更高价格,否则花瓶将卖给赵某。张某表示李某已经答应以50万价格将花瓶卖给自己,不能反悔。而李谋表示由于张某迟迟没有答复,因此二人之间没有形成合同。自己有权将花瓶卖给别人。问你支持谁的主张?有何依据?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街头电车
  • 2021-03-19 19:48
支持张某的主张。
《合同法》第13条规定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依据《合同法》14条的规定,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下列要件:第一,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一要约人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受要约人一般也是特定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人也可以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包括主要条款,如票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发行期限、地点、方式等。其次,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否则,该意思表示不能成为要约。就本案来讲,李某3月1日给张某的信完全符合有效要约条件,且张某“3月6日收到该信。当天即给李某打电话,表示自己会认真考虑”,没有对要约拒绝,要约人李某即受该要约约束,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前是不得撤销要约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03-19 20:38

首先不存在你说的你先受偿的说法。

我国民法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的效力大于债券,如果此房存在抵押问题等你就很难得到优先受偿,还有就是上述的财产保全问题,你家是正在参加诉讼的话就是诉中财产保全,这个针对的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比如对方逃跑,隐匿财产,或者变卖财产的。

这里你可以先申请待胜诉后要求法院执行,但是能不能得到优先受偿就不一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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