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心脏病原因2006年送到医院抢救被医生从死亡线上救回 医生和我说我的病非常严重要安装ICD(心脏除颤器),当时医生说这个机器的保用期是3+2,前三年如果没电了的话重新免费换一个机器,后二年是按一定的比例自己再出点钱换一个新的机器。到今年8月份到十月份这三个月不到的时间里机器在我不发病的情况下无故放电四次,使我精神和肉体备受煎熬,经过他们公司的数据检测后认为机器有可能出现故,在今年的十月二十九日将机器取出。现以他们只同意按3+2的条款赔付,但是我认为这是机器质量出现了问题,不是没有电,不能套用这个赔偿条件。有谁知道这个情况到底是应该怎么赔偿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