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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女方丧偶有一子,已办独生子女证,再婚后男方为第一胎,又生一子,问女方小孩的独生子女证还有不有效

答案:1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0-13 07:13
  • 提问者网友:川水往事
  • 2021-10-12 09:36
在武汉女方丧偶有一子,已办独生子女证,再婚后男方为第一胎,又生一子,问女方小孩的独生子女证还有不有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雪起风沙痕
  • 2021-10-12 10:06
你的情况应该不能办理第二个孩子的独生子女证 并且有可能取消第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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