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的一天,午饭过后我回到宿舍看到几个同事在宿舍打牌玩,我过去看牌,我还没过去就被一个打牌的人说:“看牌的别吵哈!”。我当时很来气,我才过去还没看牌,他就就这样说,觉得很没面子,就说:“我刚来看看,都没出声,吼什么吼”,就这样发生发生一点口角,他居然拿牌砸人。然后手推我人几下,就这样搞起来了。我将他推倒在地,不小心致使他头部皮肤破裂出血,只是破皮。去卫生所包扎下就可以了。我也不知道他报警了。
后来被带到派出所讯问,在电脑旁录了指纹。晚上9点多。居然送到拘留所。后来关了我28天才放我出来。我是在外地上班,家里人也不知道。
2009年10月31号被讯问和同天拘留,前天11月27号释放。
出来后,我疑团重重!也不好和家里说。
我是在上海,是因为世搏会严打?还是派出所大题小做?还是本来就是这样的?
我没有前科怎么这点小事就拘留我。
首先我在派出所签的只是张小单子 拘留3天
后来在牢里时候被叫我出去以 涉嫌寻衅滋事 签张《延长拘留证》至11月30日
那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怎么我是在释放的时候才签收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明白白写着:
作出以下处罚: 行政拘留壹拾日,而我却被拘留了28天。是不是故意弄的!
我想知道,我想检举!写的是10天却瞎搞28天。
派出所这样做违法了吗?
这种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算不算前科?案底多久才可以消除?
会不会影响以后工作?一些好的企业都会看档案资料。
指纹,档案资料会不会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