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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和背书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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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3 09:09
  • 提问者网友:相思似海深
  • 2021-01-23 03:41
质押背书和背书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煞尾
  • 2021-01-23 04:30
背书是指票据持有人于票据转让时,在其背面签名或盖章的行为。详细的说,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按其附带的记载划分有限制性背书、委托收款背书、有条件背书、质押背书和部分背书(分割背书) 5种方式。今天银承宝为大家介绍什么是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获得质权人位置后,在背书人不实行其债务的状况下,能够行使票据权益,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归还。换言之,假如背书人实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需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与此同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假如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标明了质押意义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假如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票据义务,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义务。该条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该等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等。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夜风逐马
  • 2021-01-23 05:38
质押背书,背书人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的背书人栏签章; (2)记明"质押"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 质押背书的效力: (1)质权设定效力。上例中,被背书人b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取得质权的意义在于,b有收取该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质的票据一届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受领票据金额。 (2)切断抗辩的效力。既然b是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c也不得以与b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b。相反,如果a与c之间有抗辩事由,则可行使抗辩权。 (3)权利证明效力。质押背书仅证明被背书人享有质权,并非享有票据所有权。 (4)权利担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种实体权利,即质权。b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付款人c如拒绝付款,b的实际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在质押背书中,a若没作特别约定,应对b负担保付款责任。 (5)再背书。为了保证质权的安全,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只能作委托收款背书,不得作转让背书或转质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作了类似规定。但在民法里论上,质权人可对质物转质,即对质物再作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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