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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第三条六项指哪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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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26 09:07
  • 提问者网友:伴风望海
  • 2021-02-25 19: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第三条六项指哪些纠纷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春色三分
  • 2021-02-25 20:36
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梦中风几里
  • 2021-02-25 21:32
铁路法院本身就是一个怪胎! 铁路法院隶属于所处的铁路部门,这样不可避免出现一个“既是裁判,又当运动员”的情况,这也严重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与要求的! 有很多的有识之士,已经多次建议废除铁路法院。但在这个奇怪制度尚未废除之前,我们就只能就事论事了。 1.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的赔偿纠纷; 2. 你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确。只能说“老革命跟不上新形势”,我国的法规是一直在变化的! 你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51号《津、冀、晋、京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条件范围协调会议记要》中,铁路法院确实没有对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但是(又是但是)《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中,郑州的铁路法院却被赋予了更多的管辖权,包括: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相邻纠纷案件,甚至是劳动争议案件! 3. 在看某案件是否属于铁路法院管辖时,当事人当然重要(必须看一方当事人是不是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企、事业单位),但案件的纠纷类型同样也是很重要的!只有属于你上文提到的那5类民商案件,铁路法院才有权管辖。 所以,你这个问题,还要具体看涉案的纠纷类型,才能判断哪个法院可以受案。 ---------------------------------------------------- 补充: 1. 通常劳动争议案子都是很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必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仲裁),之后如果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进行诉讼! 2. 我不太清楚你们单位到底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如果是事业单位,那么你可能需要先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如果是企业,那么则须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3. 我上面已经说了,铁路法院的这种设置确实有违司法独立,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但在这种制度还没有被取消以前,作为老百姓只能是接受(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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