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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5月10日同李某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刘某将货物交给李某寄存。5月14日,该货物被盗。5月25日,刘某提货时得知该货物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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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01 06:36
  • 提问者网友:酱爆肉
  • 2021-04-30 07:55

刘某与5月10日同李某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刘某将货物交给李某寄存。5月14日,该货物被盗。5月25日,刘某提货时得知该货物被盗。

问:刘某请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何时届满?为什么?

请给出详细答案,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行雁书
  • 2021-04-30 08:08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所以,届满之日应该是次年的5月24日。即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



次年的5月24日届满。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4-30 09:33
你好,因保管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发生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按你所说,刘某知道东西没有是在5月25日,那么刘某请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5月24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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