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5月10日同李某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刘某将货物交给李某寄存。5月14日,该货物被盗。5月25日,刘某提货时得知该货物被盗。
问:刘某请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何时届满?为什么?
请给出详细答案,谢谢
刘某与5月10日同李某签订保管合同。5月12日刘某将货物交给李某寄存。5月14日,该货物被盗。5月25日,刘某提货时得知该货物被盗。
问:刘某请求李某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于次年何时届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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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所以,届满之日应该是次年的5月24日。即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
次年的5月24日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