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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答案:4  悬赏:2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1 04:32
  • 提问者网友:流星是天使的眼泪
  • 2021-04-20 16:52
王某原为某国有集团公司的出纳员。2002年10月,王某受公司委派,到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该公司财务部主任。2003年2月,该公司在某电视机厂订购一批价值63万元的电视机。王某的好友、公司负责此项业务的业务部副经理黄某(系某科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招聘人员)找到王某密谋,称借此机会可以赚一笔收入。两人即私自改订购电视机的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将63万元改为68万元。然后由王某出面到银行从公司账户转账68万元到其私人账户,再将其中的63万元转到某电视机厂的银行账户上。事后王某拿出2万元送给了黄某。黄某在收到某电视机厂出具的发票后,将发票上的63万元改成68万元,交给王某入账。
问: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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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七十二街
  • 2021-04-20 16:59

贪污罪。


先看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本案例中,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篡改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实施了贪污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第382条、第38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实践中,区分主从犯却有困难的,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⑴根据行为人的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⑵行为人职务相同时,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务的联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是为主犯。本案中,王某为该公司财务部主任,黄某为业务部副经理,二人职务相近,均为公司中层领导,“密谋”表明二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共同故意,而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务五万元(事后交给黄某两万元),其行为与被占有的财物具有直接联系,应为本案中的主犯。黄某虽然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构成贪污共犯。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4-20 18:46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王某为国家工作人员,黄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合谋,利用了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王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占有本单位的财务,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 2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4-20 18:35
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 3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4-20 17:21
是国有公司就是贪污罪。如果是非国有公司就是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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