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 提问者网友:流星是天使的眼泪
- 2021-04-20 16:52
问:王某、黄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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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七十二街
- 2021-04-20 16:59
贪污罪。
先看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本案例中,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篡改协议书中的购买价,实施了贪污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第382条、第383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实践中,区分主从犯却有困难的,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⑴根据行为人的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高的视为主犯;⑵行为人职务相同时,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务的联系更密切的,该行为人是为主犯。本案中,王某为该公司财务部主任,黄某为业务部副经理,二人职务相近,均为公司中层领导,“密谋”表明二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共同故意,而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银行转账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务五万元(事后交给黄某两万元),其行为与被占有的财物具有直接联系,应为本案中的主犯。黄某虽然身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实施了共同贪污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构成贪污共犯。
-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4-20 18:46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王某为国家工作人员,黄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合谋,利用了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王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占有本单位的财务,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 2楼网友:撞了怀
- 2021-04-20 18:35
- 3楼网友:酒者煙囻
- 2021-04-20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