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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几十只斑鸠被抓了需要负责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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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1 17:40
- 提问者网友:孤凫
- 2021-03-21 06:3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末日狂欢
- 2021-03-21 07:10
需要负责刑事责任,斑鸠现已被列入我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律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
在2016年5月至同年7月的禁猎期内,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贾某、李某等人多次在宁陵县境内的古宋河道内,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斑鸠、啄木鸟、鸽子等飞禽。被告人胡某、贾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712只、啄木鸟1只及鸽子4只,被告人李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等312只。
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贾某在宁陵县孔集乡的古宋河道内又进行非法猎捕时,被宁陵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其捕获的41只斑鸠和1只啄木鸟被全部放生。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胡某等人非法捕获的野生斑鸠,仍将上述671只野生斑鸠予以收购,并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经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671只野生斑鸠价值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等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胡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贾某等3人也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共同赔偿公益损失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4人架网捕鸟一审被判非法狩猎
法律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案例:
在2016年5月至同年7月的禁猎期内,被告人胡某纠集被告人贾某、李某等人多次在宁陵县境内的古宋河道内,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野生斑鸠、啄木鸟、鸽子等飞禽。被告人胡某、贾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712只、啄木鸟1只及鸽子4只,被告人李某参与捕捉野生斑鸠等312只。
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贾某在宁陵县孔集乡的古宋河道内又进行非法猎捕时,被宁陵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其捕获的41只斑鸠和1只啄木鸟被全部放生。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胡某等人非法捕获的野生斑鸠,仍将上述671只野生斑鸠予以收购,并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经宁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671只野生斑鸠价值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等4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胡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贾某等3人也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和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共同赔偿公益损失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4人架网捕鸟一审被判非法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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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从此江山别
- 2021-03-21 08:27
斑鸠,身体细长、飞行迅速的猎禽。现已被列入我国国家林业局2000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法律明确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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