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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咨询关于公司股权纠纷的案子

答案:3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3-17 12:33
  • 提问者网友:难遇难求
  • 2021-03-17 09:37
专家您好,99年的时候和其他几个人合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营矿山开采,由于我当时是公务员,所以我的名字没有在工商局备案,属于隐名股东。
04年的时候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前景不明朗,几位股东萌生退意,所以,决定以49万元转让公司,(有董事会决议和股东签字)当时我出了49万元接手了。但是没有去工商局变更。
之后当时的法人代表和我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说明他名下的所有投资都是我投资的,且声明他不在担任公司法人。有签字和手印。但也没有去工商局变更。而且为了我在公司行使权力方便,给我签了一份全权委托书。
在我之后数年不懈努力,先后注资500多万,矿山建设终于完成,公司终于有起色,即将步入正轨。然而,之前的法人代表伙同部分股东,忽然宣布对我的委托终止,而且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将公司公章声明作废,重新做了新的公章。将公司以及公司名下的矿山强行夺走。
请问专家,以前的法人代表构成什么犯罪?我应该怎样处理?经济官司打不起,经过这些年的投资,手里根本没多少钱了,如果去公安局立案会得到支持吗?
非常感谢!

是不是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3-17 10:35
这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
你应该持相关股权交易手续,起诉要求实现你的股权,收回公司控制权,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如果你说经济官司打不起,我就没什么可说的了,您吃亏的原因就是当初没及时依法处理问题,没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如果再不及时处理,时间越长越麻烦。供参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罪歌
  • 2021-03-17 11:15
你好! 打起官司,你败诉无疑!根本原因,公司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的,你还说自己是公务员,这点基本概念都不懂? 如果,他们承认你目前为止的投资,在实际没有损失的前提下,建议还是友好协商,彼此退一些,今后继续合作,不是“双赢”的吗?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 2楼网友:痴妹与他
  • 2021-03-17 10:48
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即公务员不能成为股东,包括显明股东和隐名股东。因此,04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违法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但是,你对公司投入的500万可以作为你对公司的债权要求归还,你在04年交付给当时法定代表人的49万,也可以作为你对他的债权要求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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