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发信息网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香港法例第四五八章) 消费者安全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27 18:15
  • 提问者网友:斑駁影
  • 2021-02-27 08:07
不合情理合约条例(香港法例第四五八章) 消费者安全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2-27 09:01
(1) 就任何货品售卖合约或服务提供合约而言,如其中一方是以消费者身分交易,而法庭裁定该合约或其中任何部分在立约时的情况下已属不合情理,则法庭可─(a) 拒绝强制执行该合约;(b) 强制执行合约中不合情理部分以外的其馀部分;(c) 限制任何不合情理部分的适用范围,或修正或更改该等不合情理部分,以避免产生任何不合情理的结果。
(2) 任何人如声称某合约或其中部分是不合情理的,须由该人证明其所声称之事。
(1994年制定)

(1) 法庭在决定某合约或其中部分在立约时的情况下是否属不合情理时,可考虑但不限於以下事项─
(a) 消费者与另一方之间议价地位的相对实力;(b) 是否由於另一方所作出的行为,以致消费者须遵守一些条件,而那些条件对於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言,按理并非必要;(c) 消费者是否能够明白与提供货品或服务或可能提供货品或服务有关的任何文件;(d) 有关提供货品或服务或可能提供货品或服务方面,另一方或代表另一方行事的人,有否对消费者或代表消费者行事的人施加不当的影响或压力,或运用任何不公平的手法;及(e) 消费者可向另一方以外的人获得相同或同等货品或服务的情况及所需付的款额。
(2) 在决定某合约或其中部分在立约时的情况下是否属不合情理时─
(a) 法庭不得考虑在因立约时无法合理地预见的情况所引致的不合情理之事;及(b) 法庭可考虑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前所作出的行为及已存在的情况。
(3) 法庭在考虑行使其在第5条下的权力,就裁定为不合情理的合约或其中部分给予济助时,可考虑诉讼各方自立约後在履行合约方面的行为。
(1994年制定)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5号第3条(1) 如合约只是因立约各方的选择才受香港的法律管限(如不作此选择便受香港以外的某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限),第5条不得用作管限法律的一部分。(2) 即使有任何合约条款订明香港以外的某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适用,或看来是这样订明,但只要有以下一种或两种情况,本条例仍然有效─
(a) 法庭或仲裁人认为该条款是完全或主要为了使订明条款的一方可逃避本条例的管制而订明的;或(b) 立约时其中一方以消费者身分交易,而他当时惯常在香港居住,而且立约的主要程序,是由他本人或他的代表在香港进行。
(1994年制定。由2000年第65号第3条修订)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青灯有味
  • 2021-02-27 10:05
那就改成合情理。
我要举报
如以上回答内容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点此我要举报以上问答信息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