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捐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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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雨不眠的下
- 2021-04-07 14:09
关于企业捐款问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孤独入客枕
- 2021-04-07 14:36
捐款在一定额度内,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机构进行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90号)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00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等几个通知中,规定企业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等捐赠,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筹划方案
1.捐赠现金与捐赠实物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价值为50000元的捐赠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式,一是捐赠50000元人民币;另一方式是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50000元人民币的商品。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3%,增值税率17%。捐赠现金方式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33%=66500元;捐实物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17%+(50000+8500)×33%=77805元。可见企业捐赠现金可减少现金流出。
2.先售商品后赠现金方式与直接捐商品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成本为9000元的商品,市场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企业若采用直接捐赠商品的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700
贷:库存商品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00
此业务应交所得税为10700×33%=3531元,其现金流出量为10700+3531=14231元。
若先售商品后赠现金则会计分录为:
卖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 9000 捐赠现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此项业务应交所得税(10000+1000)×33%=3630元。该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为9000+10000+3630-11700=10930元。可见,捐赠企业在按等同于市场价值进行捐赠现金的条件下,仍然是捐赠实物现金流出量高。
3.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按增值税的规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其原值的可免收增值税。若有拆卸清理费,应先售后赠为好;若无拆卸清理费,虽对捐赠企业缴纳所得税无影响,但从受赠单位考虑,也应采用该方法。
例如:某甲企业将自己已使用过的机床一台捐赠给乙企业,原值60000元,已折旧10000元,按50000元捐赠,拆卸费2000元。采用先售后赠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5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0
(4)将现金捐赠给乙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此项活动应纳所得税为50000×33%=16500元,清理中发生的费用作为出售过程中的损失,可不记入纳税所得额;若直接捐赠机床,清理费用属捐赠中的营业外支出应记入纳税所得额,则应纳所得税为52000×33%=17160元。可见,采用先售后赠对企业有利。
4.捐赠无形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无形资产捐赠视同销售,需交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额前不能扣除,加大了应税所得额:而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则不得抵扣的营业外支出中则不包含应交的营业税额,可减少应税所得额。因此对捐赠方是有利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捐赠企业将各种实物捐赠转化为先售实物后赠现金是有利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90号)规定,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00年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等几个通知中,规定企业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农村寄宿学校建设工程等捐赠,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筹划方案
1.捐赠现金与捐赠实物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价值为50000元的捐赠物,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捐赠方式,一是捐赠50000元人民币;另一方式是捐赠公允价值相当于50000元人民币的商品。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33%,增值税率17%。捐赠现金方式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33%=66500元;捐实物的现金流出为50000+50000×17%+(50000+8500)×33%=77805元。可见企业捐赠现金可减少现金流出。
2.先售商品后赠现金方式与直接捐商品的纳税比较
例甲企业决定向乙企业捐赠成本为9000元的商品,市场的公允价值为10000元,企业若采用直接捐赠商品的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700
贷:库存商品 9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00
此业务应交所得税为10700×33%=3531元,其现金流出量为10700+3531=14231元。
若先售商品后赠现金则会计分录为:
卖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
贷:库存商品 9000 捐赠现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此项业务应交所得税(10000+1000)×33%=3630元。该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为9000+10000+3630-11700=10930元。可见,捐赠企业在按等同于市场价值进行捐赠现金的条件下,仍然是捐赠实物现金流出量高。
3.捐赠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按增值税的规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其原值的可免收增值税。若有拆卸清理费,应先售后赠为好;若无拆卸清理费,虽对捐赠企业缴纳所得税无影响,但从受赠单位考虑,也应采用该方法。
例如:某甲企业将自己已使用过的机床一台捐赠给乙企业,原值60000元,已折旧10000元,按50000元捐赠,拆卸费2000元。采用先售后赠方式其会计分录为
(1)将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出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50000
营业外支出 2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2000
(4)将现金捐赠给乙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此项活动应纳所得税为50000×33%=16500元,清理中发生的费用作为出售过程中的损失,可不记入纳税所得额;若直接捐赠机床,清理费用属捐赠中的营业外支出应记入纳税所得额,则应纳所得税为52000×33%=17160元。可见,采用先售后赠对企业有利。
4.捐赠无形资产不同捐赠方式的纳税比较
无形资产捐赠视同销售,需交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额前不能扣除,加大了应税所得额:而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则不得抵扣的营业外支出中则不包含应交的营业税额,可减少应税所得额。因此对捐赠方是有利的。
从上述分析可见,捐赠企业将各种实物捐赠转化为先售实物后赠现金是有利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举杯邀酒敬孤独
- 2021-04-07 16:51
一定要捐给正规的福利单位,有证明的,交给国税。
- 2楼网友:狂恋
- 2021-04-07 16:17
捐款在一定额度内,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机构进行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 3楼网友:由着我着迷
- 2021-04-07 14:43
计算过程举个例比较容易说清楚。例:某企业年所得额100万元,企业在营业外列支10万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假定所得额之后没有其他调整项目,适用33%生产率,那么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所得额=未剔除已列支捐赠额的所得额+已在营业外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10=11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所得额/(1+3%)=110/(1+3%)=106.8
允许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106.8*3%=3.2(万元)
另外要注意:税法上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有明确解释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
调整后的所得额=未剔除已列支捐赠额的所得额+已在营业外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0+10=110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的所得额/(1+3%)=110/(1+3%)=106.8
允许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106.8*3%=3.2(万元)
另外要注意:税法上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有明确解释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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